回归法律角度,聊聊短视频剪辑侵权风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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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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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们抛开长短视频的恩怨, 回归法律角度,去看看这样的行为究竟是否违法。

短视频与长视频直接的矛盾由来已久,并且在今年4月底终于撕破了脸。

短短一个月,从国家监管层面到行业头部平台再到影视圈知名艺人,多方集体发声,联合抵制短视频领域的复制、搬运、剪辑等侵权乱象。

视频原创的成本是很低的,但是利用已有素材,直接搬运或剪辑后使用却是很简单。如同微信公众号崛起时大肆搬运PC端内容一样,短视频正在经历这样一个草莽时代。风口上,猪都能飞,没有猪就去“偷”别人的猪也能飞。

今天,我们抛开长短视频的恩怨, 回归法律角度,去看看这样的行为究竟是否违法,如何认定,以及如何保护内容创作者的合法权益呢?

 短视频剪辑再创作,由来已久

12426版权监测中心发布的《2020中国网络短视频版权监测报告》显示,仅2019年至2020年10月间,就累计监测疑似侵权链接1602.69万条,独家原创作者被侵权率高达92.9%。其中热门电视剧、综艺节目、院线电影是被侵权的“重灾区”。

在电影领域,视频剪辑、搬运的鼻祖应该是胡戈。2006年,他重新剪辑、配音陈凯歌导演的电影《无极》,制作成了恶搞短片《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成为当年的热门事件。陈凯歌骂胡戈那句“我觉得人不能无耻到这样的地步”,也成为了当年流行语。片方曾给两家传播该视频的网站寄去了律师函,认为其侵犯了《无极》的版权和名誉权。但视频作者胡戈称,视频并非出于营利目的,只是个人娱乐和学习。后片方也并未诉诸法庭。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截图

然而人生如戏,成名后的胡戈并没有继续在恶搞短视频的道路上走下去,而是为了生计转身去拍广告。而当年跟胡戈一起拍恶搞片的兄弟龚格尔,在2019年担任了一部电影的编剧和制作人,这部电影的名字叫做《流浪地球》。

真正将影视内容剪辑、恶搞发扬光大的是台湾的UP主谷阿莫,他的「X 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电视剧」系列短视频,特色就是将两小时的电影剪辑到 10 分钟以内,并配上创作者以调侃为主的解说。因为能省时省力省钱的快速了解一部电影,拥有很多忠实受众。

台湾UP主谷阿莫遭多个版权方控诉

自2017年起,谷阿莫被KKTV、又水整合、迪士尼、得利与车库等公司控告侵权。谷阿莫辩称,他的视频符合网络著作权合理使用原则,属于二次创作未侵权,且制作视频是在教育看不懂电影的人,而非获取利益。

之后,谷阿莫和5家公司进入调解阶段。至今,谷阿莫在B站的视频仍在更新中,只是以外片为主。

 侵权人到底是谁,博主还是短视频平台?

「谷阿莫侵权」事件至今悬而未决,因为在台湾乃至整个中国大陆地区,都没有类似司法先例。就在的大家快要忘记谷阿莫侵权案的时候,长短视频旷日已久的矛盾终于通过短视频侵权表现了出来。

对长视频平台而言,抢我的客户就罢了,拿我的内容去二次加工赚钱还不分我就有点说不过去了。

不过视频剪辑虽然是由谷阿莫们完成的,但是却是发在短视频平台进行传播的,那侵权人到底如何认定呢?对此,TOP君咨询了几位律师。

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的孙玲律师表示,侵权方的认定,肯定是进行剪辑上传的短视频博主是侵权方无疑了,但是对于短视频平台是否构成侵权行为,要分情况讨论。在著作权侵权案件中,会有“避风港原则”一说,指在发生著作权侵权案件时,网络服务提供者为服务对象提供搜索或者链接服务时,在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的规定断开与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不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某短视频平台博主自行上传了一条未经授权剪辑的小视频,平台在没有恶意的情况下,收到侵权通知后,及时删除下架这个作品,就不用承担侵权责任,但不承担侵权责任并不意味着没有侵权,只是在删除后不需承担侵权法律后果。所以总的来讲,短视频博主和短视频平台都是侵权方,只不过在避风港原则下,短视频平台可能不用承担侵权责任罢了。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对此观点表示认同,“虽然短视频平台不是侵权人,但为避免著作权侵权风险,网络服务提供者要承担适当的注意义务。在明知或应知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时,应及时采取删除、屏蔽、断开等措施,必要时,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技术手段,对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进行主动审查。如果被著作权权利人告知侵权,则有删除、断开链接的义务,否则就被视为侵权。”

 被侵权方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不管是长视频平台还是版权方,发现自己的内容被复制、剪辑、恶搞时,应该如何维护自己权益呢?

孙玲律师表示,现阶段主要还是依靠民事侵权行为来认定,被侵权人通过起诉侵权人,来救济自己的合法权益。因为短视频平台是开放性的,所有用户都可以发布自己的创作内容到上面与大家分享,所以侵权人大多数都是自然人,目前还没有法律或者行政法规规定了明确的机关单位来直接处罚独立个体侵犯著作权的规范内容,就像交通处罚一样,可以直接到交管部门交罚款来完成处罚措施。所以基本都是通过诉讼手段,同时起诉用户个人和短视频平台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回到短视频,若仅仅是为个人爱好而制作并上传于网络中,免费提供给观众观看,没有获取利益,则不视为商业使用,但是随着粉丝量的增加,其节目所带来的流量经济使得创作者可以获得商业合作机会,即使视频免费向观众提供,也属于商业性使用。但是并非任何商业使用均不构成合理使用,如果短视频作者通过对原作品增加新的表达形式、意义,使原作品在被使用的过程中具有了新的功能或价值,则属于合理使用范畴,不构成侵权。所以,短视频如果仅仅是将影视剧中的剧情进行单一地提炼,整个作品集中展现于影视剧的故事,则其创造性性较弱,不应视为合理使用;若其内容上侧重于对影视剧的解说、发表评论、则可以构成合理使用。所谓“豁免”考察的要件并非是否带有盈利目的,而是考察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著作权人的相关利益。”

 搬运海外视频,违法吗?

我们经常会看到短视频平台上有很多海外内容,这都是一些博主从YouTube、Netflix等海外视频平台搬运来的。那么,这些内容违法吗?

孙玲律师表示,著作权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凡是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都享有著作权;外国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发表的,也依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外国人在中国境外发表的作品,根据其所属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由此可以看出,与中国有相关条约签订的国家,其国民在中国境外所创作的作品,也是受到我国著作权法所保护的。

“中国有长城防火墙,限制了国内网民接触外网世界的机会,但这不代表外网的作品就不受到我国法律保护,很多国内短视频博主利用这一点,将外网发布的视频偷偷搬运到国内发布,或者是对外网的视频内容剪辑后发布,从而获得巨大的经济效益,是违法的。”

“国内也出现过此类案件的诉讼审理,只不过目前还没有国外作者诉国内自然人的著作权侵权案件,大多数都是法人诉法人侵权的案件,而且双方一般都是比较有知名度和财力的大型公司。因为此类诉讼成本极高,国外作者当发现自己被国内网民侵权时,大多都会先私信国内作者予以警告,并同时向视频网站投诉视频和搬运者。一般视频网站会及时删除这些侵权内容,侵权者也会及时向国外作者及时道歉,因为大家都不想惹麻烦。”

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也表示:知识产权适用法律以被请求保护地优先,如果在我国网络上传播,除特殊情况,还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搬运海外平台视频内容同样涉及侵权。因时间成本、获取侵权线索成本较高,鲜有国外网站诉国内视频博主侵权案件。

 视频版权保护要规制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

短视频受法律保护的同时,也应受到法律约束。擅自使用他人作品的视频画面,剪辑拼接、重新配音后发表,既没有征得作者和其他著作权人同意,也不属于合理使用和法定使用的情形,就是违反著作权法的典型行为。

孙玲律师表示,对于短视频侵权现象的打击,不能因为短视频背后更多是普通公民,就网开一面甚至变相纵容。这样对影视业健康生态是极其不利的。近几年类似短视频侵权现象有愈演愈烈之势,一个重要原因是,短视频平台主体的责任没有被有效落实。

在短视频版权领域乱象治理过程中,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平台在版权侵权过程中到底做了什么,以及应该做什么。要规制平台滥用“避风港原则”,提高短视频平台的注意义务。这一点我们也可以借鉴国外对于视频版权的保护精神,以 YouTube 为例,当有人侵犯版权时,YouTube 会严肃对待违规行为,并将删除侵权视频。YouTube 专门为此设立了一份版权法规,法规规定了版权归属、署名不被侵犯、利益动机无关紧要、侵权处罚等详细条款来保护作者版权,作者有权直接删除被侵权的视频内容。

同时,YouTube 版权检测系统具有复杂的算法,该算法可扫描每个上传的视频并将其与相似的上传内容进行比。即使是两个视频的背景音乐相同,侵权人也可能会受到制裁,YouTube 会下线该视频。有人研究过这个系统,称“这个系统的规模和执行速度是很惊人的,可不是只需处理几个视频,而是每天要处理大约 100多年时长的新上传视频;除此之外,他们还会定期地对网站上留存的所有视频进行全面的扫描。在比较那些 100 年长度的视频时,他们实际上是在将它们与数据库里的几百万个参考文件作比较。就像每天有 36000 个人紧紧盯着 36000 个显示器一样,没有一丝一毫的停歇。”

YouTube视频因版权问题被删除后的提示页面

YouTube 的版权政策堪称最严格的版权政策,众多原创视频创作者也因此而受益,严格的处罚避免了侵权盗版的行为发生。显然开发这样的系统对侵权行为的预防与保护效果是显著的,国外在这版权保护这一点上的确做得比我们要好一些。

总之,在科技发达的信息时代下,网民们对视频内容的精炼性、实时性要求越来越高,耗时短、信息量大且更新迅速的短视频平台符合了互联网用户的需求。但是短视频门槛低、成本低,非常容易构成侵权。所以,短视频的作者必须合法使用著作权人的作品,明确短视频制作者和发布者之间、用户和平台之间的法律责任分配事宜。这样才能使短视频这种新信息形态走得更远更长久,也能预防一些企业垄断行为的发生,促进影视行业环境健康发展与新型影视作品形态的文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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